7月6日,manbetx3.0 全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后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至此,新一草案全文终于为公众所知。但草案所透露出的立法宗旨和框架距离学术界和公共的要求过远,除了规范预算外收入、细化预算编制等程序性条款上方面做出了些许改进外,整体的改进程度有限,更在人大与央行的监督条款上出现大幅倒退,为近些年来各法律修正案中极为罕见的倒退。
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通过的,当时分税制刚刚开始,行政机构、纳税人对预算缺乏理解,法律条文的用词也不十分规范。因此全国人大在1997年就动议修改《预算法》,期间碍于财政部门的阻力,修法多有不顺。2006年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完毕的《预算法》修正案,因为吸收了较多的国外预算制度的先进经验,还招致了财政等政府部门的强烈质疑,认为对行政机构的限制和监督过重,草案随之被束之高阁。这使得2009年重启预算法修订时,行政部门的参与度大为提高,由人大与财政部各自起草方案,再融合形成的草案,还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讨论和修改,财政部在其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现行《预算法》存在何种问题?一言概之,在预算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环节大量缺乏具体性界定、可操作性或明确要求。这使得行政部门在预算过程中权力过大,而纳税人及立法机关的声音较弱。曾主管财政部预算司的高强概括总结为: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管理执行、财政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地方政府的债务、预算监督和违法行为、预算公开等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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