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NGO

公益领域不必逢洋必反

台湾政治大学访问学者笑蜀:manbetx3.0 公民社会的发展也需对外开放,借助国际经验和资金。把涉外NGO等同于“境外势力”,完全是误读,有违起码公正。

公民组织在manbetx3.0 的制度环境之复杂十分罕见,即便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发布,也没有丝毫缓解反而更加复杂化。四中全会之后生效的两部新法的冲突就印证了这一点。

一部是实施23年后首次大修的《行政诉讼法》。跟旧版比,新版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精确。比如第二条,将被诉对象由“具体行政行为”扩大至“行政行为”。比如针对立案难,增设第三条,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通过新增的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对立案程序做了更具体的规定,以保障立案公正。再如第十二条,明显扩大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保险的行政行为,统统纳入了受案范围。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新版第二十八条。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相比从前把共同诉讼当禁区,这无疑是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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