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预算法

《预算法》不应被实施条例架空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聂日明:大量《预算法》明确的事项,在“条例草案”中被忽略、偷换概念等,这将面临架空人大职责,财政部一家扩权,伤及立法程序的风险。

6月24日,《预算法实施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预算法实施条例》作为《预算法》实施的行政法规,是落实《预算法》的重要步骤,自然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简单回顾一下《预算法》的修订历程。本轮修订历时十年,经过四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史上,只有《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法》等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才有“四审”的待遇,由此可见修订过程争论的激烈。

无论是事先看、还是事后看,2012年7月对外公布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二审稿”)都是一个非常糟糕的修订方案,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很多重大的倒退。《二审稿》忽视了权力制衡原则,预算的各个环节对人大、央行等部门赋权严重不足。很多条款只定原则,具体条款都空白授权给国务院或财政部,这些权力事实上落入财政部的手里。预算调整、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环节赋予财政部门的权力都过于强大,看不到多少人大批准与监督的权力。草案取消了央行“经理国库”的制衡原则,将财政部门的陋习“财政专户”合法化、写进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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