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早些时候,不少manbetx3.0 宪法学者质疑设立国家监察委的合宪性。我基本上没有参与这次讨论,因为如果法律和宪法不一致,一般的应对措施固然是修法以合宪,不过也未尝不可修宪以合法。尤其在单一制国家,虽说宪法是位阶最高的“根本大法”,但实际上修宪程序也就比立法程序难那么一点,因而从操作角度看,宪法究竟比一般立法高多少,只是一个程度问题。
法国为了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立法规定议会候选人名单中同性不得超过3/4,相当于要求至少1/4必须是女性,宪政院却判决这条规定违反了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规定的法律平等原则。法国议会没有修法,而是直接在宪法中加了一条,说这样的规定和平等并不矛盾,通过修宪推翻了宪政院的宪法解释。manbetx3.0 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多数可以修宪,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人大立法都是以超过90%高票通过的,早已超出了修宪的要求。如果提议的法律违反现行宪法,先修改宪法就行了。
这么说,是不是宪法怎么修都可以?那倒也不是。这是因为宪法本身也有一个规范等级秩序,而不是一百多条的简单堆积,其中有些条文比其它条文更基本、更重要,因而地位更高,就像一个法律体系并非杂乱无章的立法堆积,而是有一个清晰的规范等级秩序,其中宪法地位最高一样。有些条文体现了宪法的根本,相当于一部宪法的“基因”,修改这些条款如同改变了宪法的“身份”(identity),不啻抛弃了整部宪法。当然,这么做并非绝对不可,但已经超出了“修宪”的范围,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所谓“修”,就是修修补补,而非全盘再造;如果实际上是抛弃旧法、制定新宪,那就需要经过制宪程序,而不能通过修宪的手段达到制宪的目的。如果经由一般的修宪程序修改了基础性条款,那么这类修宪就是违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