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春节前夕,有媒体报道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意见》最受关注的一点是,对于正常运营机构,新规要求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业务,不留风险隐患,“并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这样的表述在以前很少出现,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意见》对网贷机构的定位有了微妙的变化。根据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P2P是作为信息中介而存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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