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设计离不开结合和协同它的业务模式特质,对于新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设计同样如此。这里的新金融企业主要指的是蚂蚁集团、京东金融、360金融、微众银行、乐信等平台性质的金融科技公司。在思考新金融企业历史使命和梳理新金融企业的业务模式特质的基础上,我们通过比较以蚂蚁集团为代表的新金融企业与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企业的治理制度设计的差异,回答如何为新金融企业设计公司治理制度的问题。
金融的历史兴起和现实困局事实上来源于同一源头,那就是寻求资金支持的借款人与具有闲散资金可以出借的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并不清楚可以从哪儿获得她所需要的资金,而贷款人则并不清楚怎样才可以把他闲散的资金有效利用起来。于是他们共同找到一家叫做“银行”的中介结构。银行把贷款人闲散的资金以低的储蓄率吸收进来(比如说3%的年利率),然后再以较高的贷款利率(比如说5%)把这笔资金贷给借款人。存贷款的利息差构成银行稳定的利润来源(2%)。银行由此成为以中介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市场化解决方案。
提供中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银行所获得的利率存贷差的本质是借贷双方为了获得“相关融资信息”而不得不缴纳的“信息租金”,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交易成本。如果此时借款人能够清楚地知道哪位贷款人具有闲散资金,二者直接签署借贷协议,那么,对于借款人可以以低的贷款利率(比如4%,低于通过银行的5%)获得这笔贷款,而对于贷款人则可以获得更高的资金回报(比如4%,高于银行支付的储蓄利率3%)。因此,在金融实践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努力方向,那就是通过去中介,所谓的“金融脱媒”,来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