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人民银行发布的新规不断,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尤为引入瞩目。作为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号令)的升级版,新规不仅是“办法”到“条例”的语词变化,更在内容上体现出全面性、系统性和创新性,堪称非银行支付领域的“根本大法”。也正因如此,有关“支付账户”的界定才值得思忖再三。如新规第2条所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凭以发起支付指令、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的电子簿记”。读罢该条,一个疑问油然而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能开立支付账户了吗?要想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勾陈过往,且作一番探幽索隐。
企业法人账户:账户的最初形态
回溯历史,“账户”一直就是指“企业法人账户”。早在十六世纪,随着“复式簿记法”(double-entry accounting)的出现,从事manbetx20客户端下载 活动的独立manbetx20客户端下载 主体第一次以“会计主体”,也就“账户”的形式出现在资本会计制度中。自此,资本主义中所有的生产、交易和金融行为都可以简化为“资产=负债+所有权”的借贷方程式。恰如manbetx20客户端下载 学家熊彼特所指出的,资本主义起源于复式记账法:“资本主义实践将货币单位转换成为合理的成本-利润计算的工具,复式簿记法是它高耸的纪念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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