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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民位置信息获取权的争夺

李军:围绕公民位置信息获取权的争夺,并没有偃旗息鼓。而层出不穷的新技术,让位置数据及其它涉及公民隐私的数据获取越来越变得容易。

2018年6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在Timothy Carpenter诉美国政府案中作出裁决,执法机构必须获取搜查令(warrant)之后才能收集作为证据的手机位置信息。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就手机位置信息的获取做出的裁决。

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执法机构在获取嫌犯的位置信息时并没有直接接触嫌犯的任何物品,而是从移动运营商基站相关的运营支撑系统中获得了嫌犯手机位置数据。这些数据是由通信系统自动生成的,所以理论上来说所有权是属于移动运营商而不是用户。但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之前第六巡回法庭的判决,认定公民的物理位置信息和移动信息毫无疑问属于个人隐私,哪怕这些数据是第三方(移动通信公司)自动生成的,也同样在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

最高法院同时指出,这些位置数据被认定为属于个人隐私还因为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使用手机,就不可避免地在移动基站产生相关数据,而手机对于现代社会成员又是不可缺少的。判决说明还指出,由第三方控制和拥有的商业记录,哪怕其中包含了敏感的个人信息,也不在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内,并明确举例说,这样的商业记录包含银行记录、电话记录和信用卡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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