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孟晚舟

如何理解孟晚舟与美国检方达成的延迟起诉协议?

刘波:孟晚舟在该延迟起诉协议中承认“误导”事实本身并不构成“认罪”。除非出现特别重大的变化,孟晚舟案的基本发展方向是走向平息。

9月25日,已延续近三年的孟晚舟案出现重大转折。美国检方宣布与孟晚舟达成延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简称DPA)。同时美国司法部撤销对孟晚舟的引渡请求。数小时之后,一名加拿大法官下令释放孟晚舟。孟晚舟于同日乘飞机返回manbetx3.0 ,并于北京时间当晚抵达深圳。

根据这一协议,美国检方承诺,如果孟晚舟在延迟起诉期内完全遵守协议规定的条款,就将不晚于2022年12月撤销对她的指控。据协议所述,美国检方如果到时撤销指控的话,这一撤销将是“with prejudice”的,其意思是在实体权利意义上撤销,即永久性撤销,不再因该案对孟晚舟提起以银行欺诈、电信欺诈等欺诈犯罪为由的指控。这是要符合法律上的“一事不二诉”原理,即已经走过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再次起诉,经此次受理之后该案就在实体意义上了结。

同时,根据该协议,孟晚舟认可该协议所附的《事实陈述书》中所述的所有事实都是真实的,以及她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做出这一承认的。孟晚舟还承诺,她及其代理律师在签署本协议后,不会做出任何与《事实陈述书》中所述事实相矛盾的陈述,也不以任何方式表示或暗示她是非自愿、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签署该协议的。这里涉及的具体事实是:她2013在香港的一次演示期间表示,华为与Skycom公司(该公司总部位于香港并在伊朗运营)的关系是“正常和可控的商业合作”,这一表示误导(mislead)了汇丰。当时她说Skycom是华为在伊朗的“商业伙伴”和“与华为合作的第三方”,而事实上Skycom当时是华为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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