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黑格尔法哲学的有关法的论述集中归纳为抽象法、市民法和国家法三个层次,把道德法省略掉了,这样做并不是说道德法不重要,而是为了集中讨论黑格尔的伦理法。在黑格尔看来,伦理世界是法权的最现实的体现,这个伦理精神又有三块内容,一个是家庭,一个是市民社会,一个是国家。
关于家庭,我简单谈一点,因为我发现我们现在的法律对于家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误解,现在所谓各种版本的婚姻法,都严重忽视了家庭的实质性意义与价值。我认为这里有一个政治哲学的前提问题,即是否把家庭上升到一个构成人类社会的核心细胞这样高的法权地位问题。古典的思想家或者古典的保守自由主义,像维柯、休谟、黑格尔,都非常强调家庭的作用,黑格尔甚至在法哲学中把法权赋予了家庭,家庭法构成了黑格尔法权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在黑格尔看来,家庭不单纯是两性之间爱情的结果,而且赋予更加重要的职责,例如拥有财产所有权、抚养教育子女等,这些都远比爱情更重要,属于伦理社会性的东西,只有从家庭的伦理性中才发育出一个完整的市民社会。
我们看到,黑格尔不是一个个人至上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他的法权理论也不是纯粹个人主义的法权理论,个人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市民社会乃至国家的主体单元,个人自由或个人人格的自主性是贯穿黑格尔法权学说的一个主脉,但他仍然把家庭视为个人无法摆脱的血肉,个人必须作为家庭成员,或者说个人只有是家庭人,才能进一步成为社会人,成为国家人。把家庭理解为一个伦理性的东西,并视为市民社会乃至政治国家的一个核心细胞,我觉得黑格尔的这个观点对于manbetx3.0 法学来说,是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我们的传统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