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年前,也就是1625年的3月,格劳秀斯的巨著De Jure Belli ac Pacis横空出世。众所周知,这是国际法的开山之作。有人可能会问:张老师是不是串错场了——你的专业是宪法,而宪法是国内法。我是否“串场”,那要看这本书的书名怎么译。
De Jure一词的英译既可以是Law,也可以是Right。事实上,两种英译都存在。我看中文译本有两种:一种是何勤华教授等选译的A.C. Campbell翻译的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 Including the Law of Nature and of Nations,另一种是马呈元教授翻译的Francis Kelsey等翻译的The Law of War and Peace。两本英译本的中译本书名都是《战争与和平法》,但如果要直译Campbell英译本书名的话,应该译作战争与和平“权利”,而不是“法”。
这类问题其实早在邓正来先生翻译的哈耶克作品中已经出现过。哈耶克的一本重要代表作是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一般译为《自由宪章》。但哈耶克虽然论及“立法”问题,却并非严格意义的法律学者,因而这里的constitution更多是指“构成”或“构成原理”而非“宪法”。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将其译为《自由秩序原理》可能更贴近哈耶克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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