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群体性事件

新群体事件:“府民冲突”因果追问

FT特约撰稿人邵建:在执政权力如果长期浸染于“人民与敌人”的二元对立思维,遇到直接面对政府的群体事件时,很本能地,敌情意识就会占上风。

这是新华社记者的一篇报道《“瓮安事件”再调查》,介绍了新华出版社新近出版的《新群体事件观》一书。该书所谓的“新群体事件”如果可以定性,毋庸讳言,就是“府民冲突”。2008年,从贵州瓮安事件到云南孟连事件,再到甘肃的陇南事件,无不是这个性质。

就府民冲突而言,报纸介绍该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没有不讲道理的群众,只有偏差的执政理念、方式和作风。”对于这个观点,我赞成后半句,不赞成前半句。因为“没有不讲道理的群众”,看似为民众说话,但却带有民粹主义色彩。无论如何,当时的烧车砸房,都很难说是讲道理的行为。人众群集,即为广场。广场行为往往为情绪和非理性所主导,它还就不是一个容易讲道理的场所。但,问题在于,广场是如何形成的,情绪又是如何累积的。在没有地方可以讲道理的时候,人们往往就不讲道理了。因此,不讲道理是果,它前面有因。不回避果,是为了不放过因,这才是解决府民冲突需要追问的关键所在。

至于执政理念的偏差,从瓮安到孟连,多少可以看到一些观念上的逆转。比如,云南省政府当时就把孟连事件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即为表征之一;毕竟我们有过把府民冲突当敌我冲突的前例。但,这样定义,仍然有理念上的偏差。如果可以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不也可以定义为敌我矛盾吗?而且定义权是在权力手里,它为什么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这次这样定义下次那样定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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