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监管铁路行业的法案。此项立法最初的原因,是农民和商人吁请政府保护,使自己免受“强盗贵族”(robber baron)的损害。
虽然初衷如此,但此项法案却得到了铁路利益集团的支持。时任美国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Union Pacific Railroad)总裁查尔斯•亚当斯(Charles Adams)向赞同他的议员约翰•D•朗(John D. Long)这样阐述自己的逻辑:“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一种动静很大、但没什么伤害的东西,它会让民众觉得做了很多工作,而实际上,就没打算做什么。”
大体而言,一切如他所愿。根据此项法案设立的州际商务委员会(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主席由一位具有铁路行业经验的律师担任——这自然是因为他能够代表铁路行业客户的利益。十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铁路企业之间达成的固定费率协议违法时,州际商务委员会十分沮丧:它表示,进行协商并最终达到法律要求的目标——设定公正合理的收费标准——的确不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不久之后,国会通过了立法,在州际商务委员会批准的费率基础上提供折扣,被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随后也成了铁路卡特尔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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