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著名学者认为,如果承认腐败的普遍性,那么,不算老帐,以某个时点为界,既往不咎,在进行财产公示的同时,进行有条件的特赦,就可解决存量巨大的非法既得利益的阻力,换取政治改革;而对继续腐败,则严算新帐。
但笔者认为,这些建议的愿景令人向往,但却未能认清社会主观意识在短期内的客观性,是不切实际、不可行的。讨论财产公示和特赦制度,还需在当今的政治制度、社会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
这些建议首先遭遇的问题是,如何达成对现实的共识?特赦制度无疑是针对普遍性的贪腐的。只有存在普遍性的贪腐,尾大不掉,特赦这种妥协才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现有制度和宣传口径之下,这一点是否能得到承认,就是一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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