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谣言

“两高”司法解释的缺陷

manbetx3.0 问题观察者邓聿文:当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有可能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时,就必须由全国人大来界定和解释谣言,为谣言“立法”,而非由“两高”匆忙出台司法解释。

笔者在上篇刊于FT的文章中,认为网络谣言应该治理,但必须依法治理,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要警惕警察权的滥用。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称为“司法解释”)。“两高”的“司法解释”虽然目的在于净化网络环境,但由于其出台时间和眼下这场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专项行行动是如此接近,从舆论看来,这一行为是在为这项专项行动“背书”,引起争议和反弹。

的确,有司法解释比完全由警察充当思想和言论的判官强得多,起码警察在判断某个网络言论是否谣言时,必须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能“随心所欲”,而公民在抗辩警察的权力时,也有个标准。例如,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日前一些地方抓捕网民的行为,其理由就完全站不住脚,是违法的。从这个角度看,这个司法解释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司法权力的有限约束。

而且从司法解释的文本来看,以下几点还是值得肯定的。一是对于无意免责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化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二是“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的规定,“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于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的规定,“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区分了主观与客观、故意和无意、公权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并给予了在法律制定者看来对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最大化保护,或许这是此次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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