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基层民主

一个违宪违法的基层选举样本

北大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河南新乡用“政治素质差”、“搞宗派活动”等作为限制村委选举人资格的依据,既违宪也违法。强调依宪治国,就需要纠正这类政府违宪行为。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依宪治国”和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行宪机制,政府违宪行为屡屡发生,却得不到及时纠正,致使宪法承诺沦为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事实上,不仅宪法得不到落实,即便被公认为具备约束力的法律也往往落实不下去。尤其到了各级地方政府,地方“红头文件”经常比宪法和法律更管用。河南省新乡市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规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最近,不少地方正在进行村委会选举。河南省新乡市就村委会改选发布了一则通告,明确规定了十来种“不能”或“不宜”作为村委会自荐候选人的人员,其中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接受处理的”、“政治素质差、道德品质低劣的”、“热衷于搞宗派活动、长期闹不团结的”、“参与邪教组织、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影响极坏被查实的”、“缠访、闹访、非法上访的”。如此限制候选人资格,既违宪也违法。

您已阅读22%(395字),剩余78%(1433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manbetx20客户端下载 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设置字号×
最小
较小
默认
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