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是否应对平台上第三方发布的内容负责?这个问题近期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近日,身患癌症的大学生魏则西不幸去世。他生前发帖称,自己由于信任百度推广发布的医疗信息而贻误了治疗时机。在强调严肃追究医院责任的同时,媒体对于百度的声讨也日趋激烈。在呼吁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如何从制度上加强监管也成为讨论的重点话题。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百度推广视为“广告”,从而使百度必须承担审核其付费搜索结果实质性内容的责任。
是否视为“广告”,有着巨大的区别。如果付费搜索结果只是被视为一般性的互联网信息,由于该信息是由第三方发布的,那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百度,只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该信息违法,或者在被告知该信息违法后删除,就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付费搜索结果被视为广告,那么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百度就必须在对该信息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后,才能够予以显示。后一种做法,无疑可以加强对于网络平台的问责力度。一些人认为,这能够解决虚假网络信息的问题。
但另一方面,在看到迫使百度承担责任可能带来的好处的同时,我们仍然有必要思考,为什么既有法律体系会对网络平台“手下留情”,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免于对搜索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如果忽视了既有法律体系背后的立法逻辑,我们又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
您已阅读26%(552字),剩余74%(1584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