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起诉洪振快损害其先人名誉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洪振快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考证“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判决其败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早先,洪振快等曾诉郭松林、梅新育对其辱骂,却被判决败诉。至此,围绕“五壮士”的这一轮诉讼至少有了初步结果,那就是“骂娘”有理,历史探究则成了法律不容许的“历史虚无主义”。
稍后,manbetx3.0 社科院法学所学者对判决进行了法理评论。其中民法学者孙宪忠教授支持法院的结论,认为洪振快的“分析和推测均建立在未经证实的言论的基础上,并不具有可信性”,因而构成“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宪法学者莫纪宏教授则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明确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层面的‘公共利益’……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一些没有经过司法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疑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
首先要说明一个逻辑常识,“核心价值观”是不可能和“狼牙山五壮士”直接划等号的,因为“价值观”是价值,“五壮士”是事实,二者是本质截然不同的两类命题。价值观告诉我们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譬如“核心价值观”中有“自由、民主、法治、公正”,我认为都是“好东西”,是一个文明国家应当追求的目标。“狼牙山五壮士”则是一个实然的故事,无所谓应不应当;我们显然不能说,应当追求“狼牙山五壮士”,这是语法不通、没有意义的表述。也许我们应当学习这则故事中主角体现出来的爱国精神,但前提是“五壮士”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而它真不真实和好不好是两个完全独立、需要分别验证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