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都已知道,霾是由于工业排放、汽车尾气、燃煤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空气污染。然而,据2016年12月13日《法制日报》和12月15日《新京报》的报道,12月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第二款,明确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对该《草案》第二款,部分环境法专家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人类活动排放大量污染物是造成霾的根本内因,霾的本质是污染,与自然灾害有着根本区别;人类不排放致霾污染物,就不会有霾的现象出现;如果把“霾”作为气象灾害,就会排除人为污染的情形,造成任何人排污无需担责或“依法脱责”。不过,也有些专家(包括manbetx3.0 工程院院士)认为“霾”应作为气象灾害。
我个人更赞同这些环保法专家的意见。我还认为,《草案》第二款在客观上也可能成为减缓政府压力或推卸政府责任的条款,因为在防止空气污染方面,政府承担着监督和管理的首要职责。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一旦把空气污染的“霾”作为气象灾害即自然灾害,不仅会使污染气体排放者减免责任,而且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也可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减免或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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