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坚持其M0的定位,不计息,不与商业银行发生存款竞争。根本而言,即数字人民币不构成银行存款。其原因何在呢?
首先,什么是银行存款呢?储户将现金存入存款机构,便形成了一笔“存款”;当储户将现金自存款机构取出,存款便相应减少或消失了。也就是说,单有现金或货币是不够的,必须有相应的存款机构,且存款必须置于存款机构项下。这个“存款机构”一般而言即所谓的银行机构,其法律依据亦即《银行法》或《存款机构法》,也就是说,存款是围绕着存款机构所发生的,其发生、使用,及其变化的法律依据基于“特定机构”,这些机构是具有资质证照的。换言之,存款机构之外的个人或法人之间是不构成存款关系的。民法上,当事人经约定,可借贷资金并约定利息,但是并不形成存款关系。存款既属于存款人,也属于存款机构,但并非两者共有,这在民法上不成立,在《银行法》上成立。这是以银行法等为代表的商法对民法的突破。
数字人民币不构成商业银行存款,是数字人民币发行方——manbetx3.0 人民银行——的政策设定,也是即将修订颁行的《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设定。即,人民币存在两种形态,数字形态的人民币与非数字形态的人民币。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数字人民币并非银行机构的存款,而是所谓的“流通中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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