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允许被告人自愿认购该县的“一元碳汇”项目进行替代性修复,首创了认购碳汇在司法中的适用。随后,福建省内其他法院,贵州省、四川省、江西省、浙江省等地法院也纷纷出现了认购碳汇作为生态替代修复的类似判例。
从认购林业碳汇对受损的森林生态系统进行替代修复,到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通过认购海洋碳汇(蓝碳)开展替代性修复,再到以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代偿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这一系列的实践探索似乎已经背离了以生态修复为主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初衷。在任何案件中不加分辨地统一适用认购碳汇,无法真正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充分有效的修复。
认购碳汇在司法适用中从“初露端倪”到“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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