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美国有司法审查制度。只要公民或机构对某项立法或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有质疑,就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在美国,有108所联邦法院,其中分布于各地区的联邦法院有94所,13所上诉法院,当然,最高法院只有一个。如果法院裁决立法或行政命令“违宪”,它们就应被推翻或撤消。当然,如果不服判决还有上诉程序,但到最高法院为止。最高法院裁决则作为最权威的判例在司法体系中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认为司法审查制度在原来宪法中没有规定,而是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中发展起来的。当时的法官马歇尔以授予法院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违宪”为由,宣称法院没有宪法权力支持原告的请求。于是这树立了一个司法审查是否“违宪”的先例,它虽然谦抑地否定了自己具有相关特定权力,却在制度上赋予了法院更一般的权力 —— 司法审查的权力。
其实,这种司法审查的权力本来就是宪法的原意。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在一部限权宪法中,法院的完全独立性至关重要。所谓限权宪法,是指对立法机关的权力做出某些限制的宪法。…… 在实践中,这种限制只能通过法院的中介来执行,法院有责任裁定并宣布,任何违背宪法明确规定的法案皆为无效法案。”宪政就是限政。所谓“限政”,就是依据宪法对权力的分配,对超越权限的行为加以制止。三权都可以互相制衡,但其中比较专业的一维就是法院,它的裁决理论上是中立的,可以裁决任何两权之间的权力冲突。针对有人提出“这样的准则可能暗示了司法权高于立法权”的质疑,汉密尔顿说,“一个代议机构,如果它的行为有违人们委托其代议的初衷,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是无效的……。如果否认这一点,就等于说:代理人的地位高于委托人;仆人的地位高于主人;人民代表的地位高于人民;……”(2014,第468页)
人民当然有权否决代议机构通过的违反他们意志的法案。然而在实际中“人民”无法具体操作这件事情,所以“新宪法草案将法院设计成人民和国会之间的一个中间机构,以便法院在各种情况下监督国会的行为不超出人民授予他们的权力范围。解释法律是法院正当的专门职责之一。而宪法,事实上,应该被法院视为最基本的法律。因此,解释宪法以及立法机构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都应该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汉密尔顿,2014,第468页)美国宪法是美国国父们从普通法传统中提炼出的精华,经制宪会议的激烈辩论和妥协,最后经超过三分之二州的投票批准才得以生效。宪法精神就等同于或接近人民的长远意志,依据宪法裁决某项法案或行政命令是否违宪,就是判断它是否符合人民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