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承认,自己过去并不怎么认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在美国国内强制分隔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分业经营理念。我不赞成限制契约自由,除非能有强有力的证据使我相信自由市场机制存在问题。我也不同意有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举促成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观点。贝尔斯登(Bear Stearns)、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华盛顿互惠银行(Washington Mutual)、Countrywide等受此次危机冲击最大的银行,都是纯粹的投资银行或纯粹的商业银行。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对于迅速出台纾困措施以稳定金融体系至关重要: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对贝尔斯登的收购、以及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对美林(Merrill Lynch)的收购就是例子。
但近几年来,我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转而相信有必要强制银行实行分业经营。
第一点原因在于,虽然肯定存在更好的方式制约银行的过分冒险行为,但我们绝不应将追求完美与改善现状对立起来。在更好的制约机制出现以前,限制商业银行投资高风险业务完全符合manbetx20客户端下载 原理,因为商业银行的存款是享有联邦存款保险的、而这种保险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作出了限制。不取消联邦存款保险(我不认为商业银行目前有能力承受取消这种保险的后果),是遏制银行给纳税人构成负担的最简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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