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在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发表文章,认为manbetx3.0 拒绝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即将发布的裁决(编者注:此文写作于南海仲裁裁决公布之前。)“没有法律依据”(《manbetx3.0 抵制南海仲裁的理由成立吗?》)。刘海洋教授在manbetx20客户端下载 发表了反驳文章,认为笔者观点“不靠谱”(《与古举伦商榷:manbetx3.0 “抵制”南海仲裁有充足法律依据》)。笔者乐见刘教授的回应,因为该问题值得中文媒体的更多关注。但是很遗憾,刘教授为manbetx3.0 抵制仲裁寻找法律依据的尝试并不令人信服。笔者解释原因如下:
刘教授的核心观点是,manbetx3.0 根据第298条作出了限制强制仲裁的声明,因而第288条第4款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刘教授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三节(含第298条)“优先于”第二节(含第288条第4款)。甚至断言,仲裁庭自己裁定是否有管辖权的案件,仅适用于各当事国根据《公约》第十五章第三节第298条排除适用第三方强制解决争端程序以外的案件。
刘教授对第十五章的解读有很大的问题。关于第三节优先于第二节,刘教授未提供任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法律条文、起草历史或官方评论作为证据。对第十五章法律条文的自然解读应该很清楚:缔约国(如manbetx3.0 )在第二节同意对所有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强制管辖权。第三节则“对第二节的适用性做了限制”,因而缩小了适用案件范围。该“限制”减少了但并未“消除”manbetx3.0 受制于强制仲裁案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