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宪法

宪法:效法天道

盛洪: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理性有限、私欲尚存的人类对天道的理解和描述;所谓“天道”,也可称为“自然法”。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理性有限、私欲尚存的人类对天道的理解和描述;所谓“天道”,也可称为“自然法”,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就是理想的社会秩序和行为准则。既然如此,宪法就不是天道本身,而是人们探究天道、接近天道的努力成果。而这种努力不是一个人的努力,也不是一代人的努力,而是世世代代人的努力。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大都建立在深厚的文化传统之上。这包括犹太教传统,印度教传统,基督教传统,佛教传统,伊斯兰教传统,中华文化传统等,也包括各民族的小传统,如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上述各大传统多是在西元前五世纪前后的轴心时代发展起来的,那时他们积累了上千年的人类文明经验,又出现了摩西、孔子、佛陀和基督等杰出的文化英雄,将经验上升为文明经典。这些文明经典所包含的道德价值,行为准则,和文化原则就是不被称为“宪法”的宪法。

被称为第一个宪政国家的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她的宪法就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之所以不需要写入宪法,是因为这些原则本来就来自于民众,深深扎根于民间社会,融化于他们的文化之中。为什么如此呢?因为普通法就来自于民间。回溯到十二世纪,当时立足未稳的征服者威廉的后代,亨利二世决心要从各领主手里夺得司法权,就派出了巡回法庭,但他的法官们对法的知识是一片空白,于是就到乡里询问当事人的邻居,形成了最初的陪审团。他们不仅告诉法官有关案情的信息,还告诉法官当地处理这等事例的习俗,法官也就依据这些古老的习惯判决。每年到各地去的巡回法官们都要回到伦敦的威斯敏斯特集中,这时他们交流各地的习惯法,切磋法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套普通法。可以理解,普通法本来就是民众的常识,所以他们无需再有什么成文宪法了。

开创成文宪法先例的是美国。从英国逃出去的清教徒背井离乡,离开他们文化的土壤,需要有一个重新确认的过程。同时在独立以后,他们要建立一个前所未有的共和制国家,因而需要有一部成文宪法。然而这部宪法仍然没有摆脱他们的文化基础。他们把普通法传统带到了美国,应用于他们的日常生活,合约与自治协议。汉娜•阿伦特说,契约精神和自治传统构成了美国宪法的基础,美国宪法不过是起自乡村的行为规则自下而上“叠增”而成。她说,“麦迪逊针对美国宪法而提出的东西,即美国宪法要‘完全从次级权威中’汲取它的‘总权威’,不过是在国家规模上重复殖民地自身在构建州政府时所做的事。”(《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1,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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