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自然法的世俗化
要实现康德所说的永久和平,还是离不开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不过传统的自然法学说确实有一些问题,它的衰落也不是没有自身原因。但不能说它有问题,就“应该”让它衰落下去,以至于不能对现在的政法理论发挥任何作用。逻辑当然不是这样,而是要对传统学说进行适当改造。西方的自然法学说很悠久,和manbetx3.0 古代儒家说的“天道”有点像。我们说“天理人心”,是有这么回事,但是古老学说的表达难免不严谨,遭到很多诟病。
西方自然法学说的集大成者是阿奎纳,它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神学大全》真正是一部巨著,充分阐释了天主教的自然法学说。阿奎纳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刻在人心中的戒律,有点像孟子所说的人有“四端”——仁义礼智。这是任何人作为人都应该有的人性,如果你没有,那亚圣就要开始骂人了——你就不是人了,因为你连基本的人性都没有。因此,你必须要按人之所以为人的这套东西去行为、去说话、去承担你的社会义务和角色。这也是阿奎纳自然法神学体系的一个基本主张,也就是说自然法是神在人心中铭刻的戒律。它是普世而永恒的,不可能被根除的。不论你的种族、性别、文化是什么,也不论你生活在哪个时代,它是每个人心中都有的统一律法。自然法学说自然主张“恶法非法”,因为世上有“更高的法”。人间的法要以神法或自然法作为终极标准,否则无效。即便某部立法是议会百分百通过的,没有一个人投反对票,但如果不符合自然法,那么对不起,它仍然是“非法之法”。通过这种方式,自然法学说为评判法律的善恶提供了道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