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要求一家公众公司围绕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是十分重要的基本的资本市场监管手段。这里的公众公司在我国指的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上市公司是典型的公众公司。
在讨论信披作为监管手段的泛化使用之前,首先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信披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监管手段的演进历程。概括而言,信披之所以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监管手段,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其一是委托代理理论。按照委托代理理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有权与经理人的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信息非对称,使得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的可能性增加。一种减缓信息不对称,进而减少代理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的自然方法是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使股东作为委托人与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双方的信息对称起来。因而,在资本市场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要求经理人作为向股东负有法律上的诚信责任的体现,向信息不知情的股东定期通报财务状况,目的是让股东知晓在没有抵押,没有担保,投给陌生人,充满更多不确定性的前提下,股东投入企业的真金白银经理人是如何使用的,是否安全,并有望未来取得投资回报。
其二是外部性理论。尽管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随着股东人数超过一定数量(例如在我国是200人),资本社会化的结果是这家公司(被称为公众公司)不再属于某个股东,而是属于一群股东,甚至属于“公众”。由于一旦出现问题产生的社会危害将波及千家万户,使(负)外部性降到最低的方式自然是加强这家公司的信息透明度,防微杜渐,未雨绸缪。上述两种理论构成现代资本市场信披监管手段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