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和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共同约谈“滴滴专车”,明确指出该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与滴滴快车业务,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配备驾驶员,从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令人惊讶的是,就在年初,一月份的时候,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副队长,新闻发言人梁建伟却对外界表示:如果约租车服务的车辆来自正规的租赁公司,司机来自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这种运营模式并未被界定为违法行为。谁也想不到的是,就在5个月之后,北京交通管理部门背弃了一月份租赁车从事专车业务合法的表态,朝三暮四,在此次约谈中,转而指控租赁企业的车从事专车业务不合法。
从法律角度看,一次专车服务,包含了两个商业合同。第一个合同,是消费者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通过这个合同,消费者得到了汽车的使用权。第二个合同,是消费者与代驾公司签订,代驾司机开着租赁公司的车,按消费者指定的路线开车。之前,要订立这两个合同,操作繁琐费,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互联网+一日千里的改造、冲击着传统行业,消费者只需在手机上点击几下,就可以完成这个过程。市场有强烈的需求,而技术又许可,自然会驱动企业家与创新者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专车自然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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