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千帆老师发表《说说‘宪法’和‘党员’那些事》一文,批评我此前关于现代宪法之本义的观点。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现代宪法的本义稍作详细阐述,同时指出张千帆老师的若干错误见解。
现代宪法的产生至少需要两个条件:(1)出现了疆域明确且独立于外部控制的政治共同体;(2)共同体内部的政治统治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领域。只有在这两个条件下,才可能有现代宪法的恰当规范对象。
在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提出“世俗权力由上帝直接确立”的主张,促使各国君主的权力开始独立于罗马教廷的控制和干预;而绝对主权观念的兴起(在博丹的著作中得到了系统阐述),亦有助于摧毁封建体系,使得每个臣民皆直接效忠于君主。这样一来,君主就成了特定领土上一切政治权力的源头,是一切实在法的制定者,君主本身不受实在法的约束(虽然仍被认为受神法或自然法的约束)。当然,绝对君主制使得现代宪法有了恰当的规范对象,但它与现代宪法观念仍是不相容的,因为绝对君权从定义上就是不受法律制约的。
您已阅读9%(428字),剩余91%(4154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