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12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该审议稿从2022年12月30 至 2023年01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新公司法修订草案共15章262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达70条之多。
二审稿在保持一审稿主要修改的基础上,对一审稿进行了新的修订。例如,二审稿继续保持一审稿提出的将股东临时提案的门槛从原来的3%降低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即可,但二审稿把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业务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必要范围内,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门槛从一审稿仅仅要求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提高至3%(但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更低比例门槛,且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门槛的变化,表明公司法在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更加细致和平衡。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二审稿注意到从2019年在科创板推出的类别股的独特性。在二审稿中明确提出,发行类别股份的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对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类别股的表决权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类别股的转让限制以及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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