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的《说说“宪法”和“党员”那些事》(“说说”),张雪忠老师发表的《宪法是什么》(“什么”)一文指出我的“若干错误”。本来期待又一场革命与改良的思想辩论,结果看到的却是一篇对宪法史常识的梳理,以致读后犹豫半天要不要回应。既然讨论的主题超乎我个人是否正确,涉及对现行宪法的定性、我们所应持有的基本立场以及努力方向,我还是写一篇回应——也许是最后一篇这类回应。毕竟,我们还有许多更有实质意义的工作要做,譬如研究如何改革现行宪法制度……
我不想纠缠于“制宪权”这个理论上大而无当、实践中极其危险的空洞概念,因为雪忠似乎没有读过我去年发表的《整体主义的陷阱》对它的批判。从他张口闭口“人民”、“国民”而不涉具体操作的行文来看,他自己也没有摆脱整体主义思维的影响。我没有读过据说“误导”过我的《制宪权与根本法》,不过我在2012年发表的《论宪法的选择适用》对相关作者的一些错误观念进行过系统批判。如果没有读过这些基本文献,我们的辩论无法超越普法这个层次。
我的观点一直是,如同制宪权是一个危险概念,制宪是一个充满危险的过程。事实上,那些没有全体“人民”参与的制宪反而更不危险。“说说”已经提到,美国制宪再民主,也是一个绝对少数人的产物。按“什么”的逻辑,全体美国妇女都应该认为联邦宪法是一部打引号的“伪宪法”,更不用说饱受奴役的黑人。他(她)们应该起来推翻现行宪法,并重新制定一部他们直接参与制定的宪法,否则至少对于他们来说宪法就没有效力和正当性。很幸运的是,美国宪法总体上是一部好宪法,而美国妇女、黑人等没有参与制宪的弱势群体没有要求推翻宪法,并最终受到了宪法赋予的或许是迟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