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宪法

再论国民制宪

张雪忠:任何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存在制宪的问题,都存在制宪权由谁行使的问题。国民参与制宪的方式有很多种。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在《请认真对待宪法,别让自己一无所有》一文中,继续对我进行了观点批评。我无意再重复自己对现代宪法之本义的看法,只就张老师的批评做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回应。

(1)张千帆老师说,“宪法不是始于17、18世纪,它的近代源头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这一看法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大宪章作为国王和贵族之间订立的协议,只是中世纪欧洲常见的类似协议之一。它与现代宪法有着根本的区别:现代宪法是政治或统治权力产生的根据,而大宪章虽然赋予贵族们某些自由,但并不探究权力的来源与正当性,而是将国王的权力视为当然。

依照西方宪法学界的共识,大宪章只是等到17世纪,在经由爱德华•科克等人出于实际政治需要重新阐发后才变得重要,并具有了近代意义上的权利法案之性质。即使在17世纪的普通法专家看来,大宪章仍是对自古以来的普通法原则的确认,并无近代宪法的含义。创设、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近代宪法观念,主要是基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而产生的。这些理论试图阐述的核心问题,与现代宪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完全一致的:在一个国家之内,正当的政治权力应如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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